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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处罚女犯的五种“变态”方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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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6-27 11:11:4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隋唐以来五刑之一。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,必须“去衣受杖”,除造成皮肉之苦外,并达到凌辱之效

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。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, 故又称拶指,唐宋明清各代,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

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。在施以黥、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, 服晒谷、舂米之劳役

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、赐剑、赐绫、赐绳等物,由其自毙。妇人多赐绫缎,历代沿用

对女犯施行的宫刑,开始于秦汉。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,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,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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